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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张某某与朝阳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被执行人:朝阳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四段43号。法定代表人:吴XX,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朝阳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张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13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连科
审判员  张树芳
审判员  滕云峰

书记员: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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