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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发回重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抗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烟台盛颜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魏高峰,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烟台盛颜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于2018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亚芳,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辽13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无罪。三、责令被告人薛某某退赔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156570元、侯某某人民币1600元、刘某某人民币600元、于某某人民币500元、魏某某人民币2000元、李某某人民币2900元、宋某某人民币32000元、鄂某某人民币2000元、贾某某人民币28000元、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246170元。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3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曙光
审判员  张文元
审判员  陶 蕊

书记员: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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