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市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素君,女,系亲属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素贞,女,系亲属关系。
上诉人凌某市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某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某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凌某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因双方和解,主动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凌某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凌某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上诉人凌某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汪 江
审判员 姜永涛
书记员:高璐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