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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凌某红石山生态旅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市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素君,女,系亲属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素贞,女,系亲属关系。

上诉人凌某市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某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某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凌某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因双方和解,主动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凌某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凌某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上诉人凌某红石山庄生态旅游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汪 江
审判员  姜永涛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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