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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德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广全、李淑芳、王某某、刘某、辽宁华某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德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东方御景356-4号。
法定代表人辛国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路广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李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辽宁华某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经济开发区轻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德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广全、李淑芳、王某某、刘某、辽宁华某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朝阳宏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北票市冠山管理区七彩虹社区的厂房(权证编号:10013247号,面积840平方米)、休息室(权证编号:10013246号,面积154.85平方米)、办公楼(权证编号:10013245号,面积407.64平方米)、锅炉房(自建,45.33平方米)、门房(自建,374.99平方米)、门卫(自建,13平方米)、水井房(自建,10.06平方米)、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北票国用(2006)字第120324577-1号,面积3019.39平方米)、LD型电动单梁起重机1台、起重机轨道1套、锅炉2台、供热管线及管道沟1套、水泥地面1,436.20平方米、大门及门楼1扇、院墙100.10延长米、渗水井1眼、自来水检查井1座、枣树3棵、苹果树1棵、梨树2棵、山楂树1棵。2017年12月16日竞买人杨志伟(身份证号:21138119880316545X)以5,471,65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北票市冠山管理区七彩虹社区的厂房(权证编号:10013247号,面积840平方米)、休息室(权证编号:10013246号,面积154.85平方米)、办公楼(权证编号:10013245号,面积407.64平方米)、锅炉房(自建,45.33平方米)、门房(自建,374.99平方米)、门卫(自建,13平方米)、水井房(自建,10.06平方米)、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北票国用(2006)字第120324577-1号,面积3019.39平方米)、LD型电动单梁起重机1台、起重机轨道1套、锅炉2台、供热管线及管道沟1套、水泥地面1,436.20平方米、大门及门楼1扇、院墙100.10延长米、渗水井1眼、自来水检查井1座、枣树3棵、苹果树1棵、梨树2棵、山楂树1棵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志伟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志伟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志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连科
审判员 张树芳
审判员 胡文涛

书记员: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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