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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平市人,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6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2017)吉0106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如下事项: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人民币3,500.00元,返还被害人柴新。本案现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被害人柴新已收到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晓博
书记员:胡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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