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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春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智敏,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旭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向红。
申请执行人长春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旭光家具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晓博
书记员:胡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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