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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刑某22号何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你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对灯塔市人民法院(2012)灯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查封铁粉500吨证据不足。拉走铁粉的不是何某某,是当时的经营者张海,何某某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本案有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本民二初字第107-1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本执字第91号执行通知书;2011年1月21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何某某所做的笔录、《案件来源》、《投案说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靳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足资认定何某某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故本院对何某某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何某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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