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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军。
委托代理人:杜文吉。
被执行人:李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5年1月25日,被执行人李某将执行款106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凤桐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 革
书记员:董玉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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