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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29日,被执行人孟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孟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方式和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原判决应中止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逢珠 审 判 员 张文亮 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
书记员: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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