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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
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3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全部工资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桦市劳人仲字(2014)第290号仲裁调解书关于工资部分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刘凤桐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 革

书记员:董玉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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