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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邱某某罚金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邱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邱某某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将罚金5000.00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中邱某某罚金刑部分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凤桐 审 判 员  王少良 代理审判员  张 革

书记员:董玉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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