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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彬洋,男。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丁彬洋、樊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三、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前赔偿原告丁彬洋、樊某某、王某某55,583.00元;四、被告王某某逾期给付上述赔偿款,另行给付三原告违约金10,000.00元作为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130.00元,由王某某负担2,065.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现外出打工,不知其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57,64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逢珠 审 判 员 张文亮 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
书记员: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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