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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军
委托代理人:杜文吉
被执行人:曹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曹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953.15元。2015年2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曹某某的银行存款1003.15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扣划至桦甸市人民法院,本院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凤桐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 革

书记员:董玉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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