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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家会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刘家会,男,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会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轮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位于桦甸市万洲商厦第二、三、四层。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以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逢珠 审 判 员  张文亮 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

书记员: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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