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肖某某与吴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甸市。
被告:吴长海,男,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吴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268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罡

书记员: 李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