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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与中橡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李成志
中橡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钟景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志,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橡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继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橡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5.00元,减半收取3,458.00元,余款依法退回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5.00元,减半收取3,458.00元,余款依法退回原告吉林圆方华信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长:孟凡艳

书记员:蔡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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