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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刑更326号关于梁某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介绍贿赂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
该犯因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介绍贿赂罪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以(2011)桓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十万元(已缴纳),于2012年3月12日交付执行。该犯曾于2014年2月11日减刑八个月。

现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维武 审 判 员  胡 玲 代理审判员  朱春晖

书记员:刘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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