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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安市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占文,职务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安市人,干部,住大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安市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88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大安市融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某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树 茂 审判员 周 欣 立 审判员 李 建 军
书记员:李孝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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