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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思文,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付某,住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宋思文与李某某、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热压机两台,叉车一辆,冷压机一台,砂光机一台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4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大伟
书记员:傅帮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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