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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胜支行。
被执行人隋某某,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徐某某,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隋某某,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胜支行与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胜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胜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春平
书记员:张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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