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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睿明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陈睿明,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住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陈睿明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大伟

书记员::傅帮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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