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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对教金章申请支付令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教金章,女,汉族,农民,现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

申请人高某某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高某某称,2015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教金章在申请人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被申请人保证的还款期限在2016年4月还清,并承诺到期还2,500.00元。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至今给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教金章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2,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教金章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高某某借款本息2,500.00元。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教金章负担。被申请人教金章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峰

书记员:白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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