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教金章,女,汉族,农民,现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
申请人高某某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高某某称,2015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教金章在申请人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被申请人保证的还款期限在2016年4月还清,并承诺到期还2,500.00元。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至今给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教金章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2,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教金章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高某某借款本息2,500.00元。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教金章负担。被申请人教金章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峰
书记员:白继业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