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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培鑫,该联社职员。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余款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清华

书记员:蔡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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