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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762号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丁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书记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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