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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吴喜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喜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关于被告所抗辩的第二次鉴定数额过高一节,因第二次鉴定,系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的,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及再次鉴定的请求,故其抗辩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马某某保险赔偿款98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清华 代理审判员  腾云飞 代理审判员  孟凡艳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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