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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恒源轮胎经销处与白山市江源区矿建石灰石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恒源轮胎经销处,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经营者申永丽。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矿建石灰石矿,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

实际经营者李春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恒源轮胎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矿建石灰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6民终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忠刚

书记员:刘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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