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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2018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2018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春光
审判员 张成有
审判员 郭爽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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