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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2018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2018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春光
审判员 张成有
审判员 郭爽

书记员: 李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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