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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靖某某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靖某某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靖某某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劳人仲调字(2015)198号调解书,被执行人靖某某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欠款15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198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振生

书记员: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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