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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奇峰侮辱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你因自诉被告人李国华侮辱罪、白城市中医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对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白刑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季奇峰诉李国华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白城中医院给付拖欠工资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2015)白洮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白刑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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