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殿宇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宇,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灯塔市西马峰镇。2007年8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1月23日因伤害他人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曹雅玲,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辽10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马荣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X宇及其辩护人曹雅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害人陈X与王X宇因赌博产生债务纠纷。2017年1月23日15时左右陈X被王X宇在灯塔市古城街道腰结子村梁X家拉到辽阳市白塔区王X宇的姐姐家中,在王X宇开车强行将陈X拉到辽阳的过程中,王X宇用拳头多次对陈X进行殴打,在辽阳市王X宇的姐姐家中,王X宇殴打逼迫陈X给王X宇出具三张共计102万元的借条。2017年1月23日晚上17时左右,王X宇让陈X离开其姐姐家中。2017年5月23日,灯塔市公安局民警在灯塔市人民法院将正在开庭起诉的王X宇带回警局。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X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上诉人王X宇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未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上诉人不构成犯罪,且量刑过重。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及王X的证言可以证明上诉人实施了将被害人带至王X家中,不让其离开,并进行殴打,逼迫被害人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灯塔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灯塔市中心医院门诊急诊病历及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借条三张、银行流水记录、证人孟凡新、梁宏、王锡伟、王X、王殿光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X的陈述、原审被告人王X宇的供述与辩解、电子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审理时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宇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上诉人王X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X的陈述、证人王X的证言,结合在卷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王X宇采取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要债务,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作出相应的量刑,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凯
审判员 李洪军
审判员 杨 源

书记员:赵中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