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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王某,曾用名王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初中文化,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在长春女子监狱服刑。
辩护人贾丽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与王某系母女关系。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申诉人王某诈骗一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白洮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王永刚人民币23800.00元、陈小辉75000.00元、李红印90000.00元、马强25000.00元、李北6500.00元、姜东森37100.00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白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不服,委托其母亲贾丽萍为辩护人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在进行再审申诉审查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贾丽萍代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其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王某撤回申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
书记员:张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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