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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林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罪犯马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包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民事赔偿11012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6年9月17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于2014年2月7日以罪犯马林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罪犯马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1年6月、11月、2012年2月、6月、11月、2013年5月、8月累计记功7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林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林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民事赔偿110129.5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林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瑞辰 审判员  杜子洋 审判员  杨利民

书记员:多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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