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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董某甲、董某某与董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董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住所。
被执行人董某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某某、董某甲、董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450645.6元,未执行标的430645.6元,因申请执行人栾某某、董某甲、董某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俊 审判员 董 安 刚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书记员:田 利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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