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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乌达区爱民小区。
被执行人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福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王某某申请执行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受理的王某某申请执行乌海市恒兴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董安刚
审判员:塔斯少布

书记员:田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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