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罪犯王中泽,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十屋镇双河村三组,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回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中泽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18年。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以罪犯王中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四监狱认为,罪犯王中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3月、8月、2014年1月,该犯累计记功3次,并获得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中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中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中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玉山 审判员 贾慧芳 审判员 窦 双
书记员:刘世民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