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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成林盗窃罪、故意损害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成林,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乌海市乌达区。曾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10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1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成林犯盗窃罪、故意毁损财物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耀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吕成林采取砸烂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多次在乌达区胜利西街、皇冠路、乌尔特街等地作案,其中盗窃作案20起,盗窃财物价值30937元;故意毁坏财物作案39起,造成财物损失167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1、2015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步行至乌达区胜利西街一街坊20栋12号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小锤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于此的蒙MY1072号出租车右后侧车玻璃砸烂,从车内盗走现金200元。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00元。
2、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乌达区乌尔特北街三街坊3栋5号门前的蒙C61150号灰色黄海皮卡车内盗走两盒软玉溪香烟,价值44元。赃物未追回。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155元。
3、2015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边某某停放于乌达区北岸新城12号楼1单元楼下的蒙CVC000号白色现代朗动车内盗走50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340元。
4、2015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马某甲停放于乌达区新达B区33号楼楼下的宁ASA583号黑色比亚迪F3车内盗走100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180元。
5、2015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郝某某停放于乌达区胜利西街二街坊6栋2号门前的晋EL123号白色长城H6车内盗走700元现金;四条云烟,价值920元;一条半芙蓉王香烟,价值345。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00元。
6、2015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乌达区先锋西街粮库后墙外的蒙C76391号黑色大切诺基JEEP车内盗走两盒软中华香烟,价值120元。赃物未追回。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800元。
7、2015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乌达区乌尔特北街三街坊5栋6号门前的蒙CDP955号灰色现代越野ix35车内盗走200元现金;一部佳能相机,价值500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80元。
8、2015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乌达区区中心医院急诊楼后院停车场的蒙CCR989号银色英伦牌车内盗走290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未鉴定。
9、2015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公某某停放于乌达区凯旋城小区9号楼楼下的蒙CAV318号红色雪弗兰车内盗走3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10、2015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乌达区北岸雅墅7号楼2单元楼下的蒙MY0200号青蓝色出租车内盗走4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00元。
11、2015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马某乙停放于乌达区北岸新城25号楼1单元楼下的蒙CMZ876号白色12款本田CRV车内盗走两条硬苁蓉烟,价值240元;一条黑兰州烟,价值160元;半条板兰州烟,价值100元。赃物未追回。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00元。
12、2015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薛某甲停放于乌达区民达小区商住楼2号楼楼下的蒙C52588号白色丰田车内盗走1500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360元。
13、2015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吕某某停放于乌达区皓业小区3号楼1单元楼下的宁AGT061号黑色速腾车内盗走98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80元。
14、2015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乌达区滨海C区东墙外的蒙CAL585号黑色现代伊兰特车内盗走6元现金。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00元。
15、2015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王某丙停放于乌达区乌尔特北街三街坊平房区30栋一单元105号门前的蒙CGM858号黑色别克车内盗走一部酷派手机,价值50元。赃物未追回。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25元。
16、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王某丁停放于乌达区锦绣小区南门车库附近的蒙CCX898号黑色奔驰ML350车内盗走10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1700元。
17、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王某戊停放于乌达区团结南街二街坊14栋4号门前的蒙CGZ558号灰色科鲁兹车内盗走40元现金。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18、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刘某甲停放于乌达区团结南街二街坊16栋2号门前的蒙K63005号黑色现代伊兰特车内盗走两盒黑兰州,价值32元。赃物未追回。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80元。
19、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李某丙停放于乌达区乌尔特南街三街坊附近的蒙CXQ456号白色大众途观车内盗走现金500元。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400元。
20、2015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从被害人刘某乙停放于乌达区好景小区西商铺的蒙CKF686号白色长城越野车内盗走6000元现金;一条云烟,价值230元。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80元。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
1、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步行至乌达区三道坎北街七街坊2栋3号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小锤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于此的蒙CSX886号黑色比亚迪速锐车右后侧车玻璃砸烂,从车内盗走一盒开封的软云烟。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180元。
2、2015年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何某甲停放在乌达区三道坎南街四街坊5栋1号门前的蒙CRY598号灰色比亚迪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车玻璃价值180元。
3、2015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己停放在乌达区光明大街一街坊47栋4号门前的蒙CUY966号白色轩逸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320元。
4、2015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庚停放在乌达区乌尔特北街二街坊19栋2号房西的灰色雪弗兰克鲁斯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5、2015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乌达区乌尔特南街二街坊38栋2号门前的蒙B8B688号白色奔驰GL550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5000元。
6、2015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牛某某停放在乌达区乌尔特南街二街坊19栋2号门前的蒙K5V161号白色奔腾B70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为260元。
7、2015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刘某丁停放在乌达区沟北路8号楼2单元楼下的蒙CLQ298号黑色华泰宝利格SUV越野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8、2015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何某乙停放在乌达区解放北路四街坊90栋1号的蒙C75018号琥珀色奇瑞E5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80元。
9、2015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丁停放在乌达区富强佳苑4号楼一单元楼下的宁AM6150号灰色上海华普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车玻璃价值250元。
10、2015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乌达区胜利西街二街坊平房区1栋2号门前的白色长安金牛星面包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120元。
11、2015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刘某戊停放在乌达区乌尔特南街三街坊57栋2号门前的蒙CVM828号白色比亚迪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180元。
12、2015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乌达区皇冠路一街坊3栋12号门前的宁AFU055号红色福特嘉年华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80元。
13、2015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时某某停放在乌达区皇冠路一街坊3栋14号门前的蒙CJJ911号橘黄色福特嘉年华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360元。
14、2015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戊停放在乌达区爱民小区29号楼4单元楼下的蒙CMP900号灰色奇瑞E5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300元。
15、2015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乌达区皇冠路一街坊4栋11号门前的宁ANN998号银色道奇威酷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800元。
16、2015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丁停放在乌达区凯旋城小区9号楼楼下的蒙CYZ568号黑色雪弗兰车玻璃砸烂,未盗走车内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17、2015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项某某停放在乌达区团结南街一街坊18栋1号门前的蒙CPK199号红色马自达六车玻璃砸烂,未盗走车内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500元。
18、2015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乌达区团结北路三街坊78栋2号门前的蒙K06D53号红色长安铃木车玻璃砸烂,盗走一盒已开封的硬苁蓉烟。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40元。
19、2015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乌达区皇冠路二街坊10栋10号门前的路宝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180元。
20、2015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薛某乙停放在乌达区北岸雅墅7号楼3单元楼下的蒙K82821号白色丰田霸道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680元。
21、2015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边某某停放在乌达区乌尔特北街一街坊18栋3号门前的蒙CMV996号白色长城H6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22、2015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乌达区乌尔特北街二街坊13栋3号门前的蒙CWW992号黑色比亚迪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23、2015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乌达区公园南路二街坊21栋1号门前的蒙LSS923号白色北京现代IX25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300元。
24、2015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己停放在乌达区滨海C区东墙外的银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120元。
25、32、2015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乌达区解放南路二街坊3号房后的甘LJ8551号白色长安逸动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26、2015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乌达区民达佳苑65号楼1单元楼下的蒙CNT899号白色尼桑骐达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40元。
27、2015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己新停放在乌达区矿务局住宅楼10栋大院50号楼楼下的蒙CWQ870号白色新速腾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360元。
28、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乌达区团结南街二街坊16栋2号门前的蒙CSL517号白色大众途观车玻璃砸烂,未盗走车内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400元。
29、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乌达区锦绣小区13号楼6单元楼下的蒙CSS766号黑色本田CRV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00元。
30、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乌达区锦绣小区6号楼楼下的蒙CML587号香槟金色帕萨特轿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损坏的车玻璃价值380元。
31、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何某丙停放在乌达区解放北路四街坊100栋3号门前的蒙CRK007号银灰色广本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80元。
32、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刘某己停在乌达区沟北路四街坊17栋2号门前的蒙CXL068号黑色比亚迪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33、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乌达区华泰小区6号店门前的蒙CJD188号白色起亚狮跑车玻璃砸掉,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00元。
34、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乌达区皇冠路乌海一涮门前的蒙C41551号银灰色瑞风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00元。
35、2015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辛停放在乌达区721粉楼对面鑫祥小区楼下的蒙CDU318号黑色长城H5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36、2015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乌达区皇冠路一街坊3栋7号门前的蒙C76391号黑色大切诺基JEEP车和蒙CNR822号黑色尼桑车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大切诺基JEEP车玻璃价值800元,被损坏的尼桑车玻璃价值240元。
37、2015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乌达区先锋小区23号楼3单元楼下的蒙CLS167号棕色大众途观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300元。
38、2015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乌达区五虎山水塔西三街坊1栋3号门前的辽AH681S号银灰色长安风骏皮卡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50元。
39、2015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吕成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乌达区胜利西街三街坊15栋1号门前的蒙CHD838号银色现代悦动车玻璃砸烂,未盗走物品。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吕成林的有罪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被告人吕成林亦无异议,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烂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盗窃作案20起,盗窃财物价值30937元,数额巨大;故意毁坏财物作案39起,造成财物损失16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成林犯危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吕成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成林退赔和赔偿被害人的钱款和财物(详见附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光清
审判员 徐宇鹰
人民陪审员 赵美英

书记员: 马晓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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