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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荣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汇丰硅电集团有限责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平罗县荣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汇丰硅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罗县荣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汇丰硅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立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罗县荣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汇丰硅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乌达商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67175元,未执行标的167175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乌达商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罗县荣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汇丰硅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乌达商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67175元,未执行标的167175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乌达商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董安刚
审判员:塔斯少布

书记员:田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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