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
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汉族,中专文化,住乌海市乌达区。
因涉嫌放火罪,于2014年4月3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因夫妻矛盾致情绪失控,泼洒汽油放火焚烧自家租用的房屋,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某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科以刑罚。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冷静、理智地处理家庭矛盾,放火焚烧租用他人房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冷静、理智地处理家庭矛盾,放火焚烧租用他人房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徐宇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