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

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汉族,中专文化,住乌海市乌达区。
因涉嫌放火罪,于2014年4月3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因夫妻矛盾致情绪失控,泼洒汽油放火焚烧自家租用的房屋,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某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科以刑罚。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冷静、理智地处理家庭矛盾,放火焚烧租用他人房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冷静、理智地处理家庭矛盾,放火焚烧租用他人房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徐宇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