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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郭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俊 审判员 董 安 刚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书记员:田 利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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