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牛红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牛红某
高某某

申请执行人牛红某,男,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494号,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4000元,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的存款17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的存款174000元。

审判长:刘海鹰

书记员:周进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