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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崔某某
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结算后全部的住房公积金(以90868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结算后全部的住房公积金(以90868元为限)。

审判长:张林俊

书记员:田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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