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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郝某某罚金一案中,(2016)内03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执行的罚金22000元,未执行22000元,因被执行人郝某某在服刑期间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6)内03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俊 审判员 董 安 刚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书记员:周 进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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