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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强与郭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张治强
郭建平

申请执行人张治强,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郭建平,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郭建平无力支付案件执行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蒙CJM333经评估、拍卖,现由买受人李宁,于2016年6月8日以624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郭建平所有的蒙CJM333速腾牌EV7166ATG小型汽车归买受人李宁所有。
买受人李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力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郭建平无力支付案件执行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蒙CJM333经评估、拍卖,现由买受人李宁,于2016年6月8日以624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郭建平所有的蒙CJM333速腾牌EV7166ATG小型汽车归买受人李宁所有。
买受人李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塔斯少布
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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