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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吴某某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徐某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
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66425元,未执行标的66425元,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执行退赔16041元,被执行人吴某某现在监狱服刑,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执行退赔16041元,被执行人吴某某现在监狱服刑,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张林俊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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