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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4月2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收入758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林俊

书记员:田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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