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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利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乌海市利通某商贸有限公司
韩秉权
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利通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雨,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秉权,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淑华,系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乌海市利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做出的(2014)乌达商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利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利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乌达商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受理的乌海市利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做出的(2014)乌达商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利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利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乌达商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塔斯少布
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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