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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钱某某
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0240元,未执行标的102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12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1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0240元,未执行标的102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12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郭子鹏
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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