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贾某某
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达区。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本田思域牌(车号为蒙CNA578)小轿车一辆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致使流拍。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评估价格即拍卖保留价38000元接收该车,抵偿被执行人黄某某所应支的全部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本田思域牌(车号为蒙CNA578)小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所有,抵偿本案的全部执行款。
2、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本田思域牌(车号为蒙CNA578)小轿车一辆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致使流拍。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评估价格即拍卖保留价38000元接收该车,抵偿被执行人黄某某所应支的全部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本田思域牌(车号为蒙CNA578)小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所有,抵偿本案的全部执行款。
2、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塔斯少布
审判员:董安刚
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姚敏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