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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贾某某
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达区。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本田思域牌(车号为蒙CNA578)小轿车一辆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致使流拍。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评估价格即拍卖保留价38000元接收该车,抵偿被执行人黄某某所应支的全部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本田思域牌(车号为蒙CNA578)小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所有,抵偿本案的全部执行款。
2、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本田思域牌(车号为蒙CNA578)小轿车一辆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致使流拍。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评估价格即拍卖保留价38000元接收该车,抵偿被执行人黄某某所应支的全部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本田思域牌(车号为蒙CNA578)小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所有,抵偿本案的全部执行款。
2、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塔斯少布
审判员:董安刚
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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