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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某甲
经某乙
申请执行人经某甲,女,200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下爱民小区6号楼3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经某乙,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某甲与被执行人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31000元,未执行标的31000元,因被执行人经某乙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经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林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30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某甲与被执行人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31000元,未执行标的31000元,因被执行人经某乙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经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林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30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塔斯少布
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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