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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韩守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某
韩守贞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韩守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韩守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9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480000元,未执行标的480000元,因被执行人韩守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李某某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9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韩守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9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480000元,未执行标的480000元,因被执行人韩守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李某某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9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张林俊
审判员:塔斯少布
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周进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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